2024-03-19 18:5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背景下诉讼时效规则已改变,荣联科技(002642)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下一个月左右,提醒投资者注意。
许峰律师代理的荣联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安排。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12月30日,荣联科技公告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此外,2024年3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昊华能源(601101)投资者索赔案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多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目前也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后续投资者还可继续提起索赔,许峰律师此前也已收到部分案件的调解书,投资者已调解获赔。
2021年11月10日晚,昊华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昊华能源违法事实如下: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17年4月20日到2021年4月28日之间买入荣联科技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5年2月11日到2019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还可发起索赔,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过投资者胜诉判决以及调解获赔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