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0 10:27
2024年4月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凯伦股份(300715)投资者索赔案获得了苏州中院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12月27日,凯伦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凯伦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凯伦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村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5,937.70万元,其中,2021年6月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凯伦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万元,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0,375.95万元,2021年全年发生额24,875.95万元,2022年1-6月发生额6,891.70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在2021年6月17日到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凯伦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