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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300013)投资者索赔案向法院提交立案, 特发信息(000070)被正式处罚将立案

2024-07-18 19:03



2024年7月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新宁物流(300013)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根据法院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并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7月5日,新宁物流(300013)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宁物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相关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5日到2022年12月31日之间买入新宁物流股票,并在2022年12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此外,2024年7月8日,特发信息(000070)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特发东智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年至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成本6,494.77万元。

二、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2,755.30万元、营业成本28,368.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86.71万元。

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2015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108.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露的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16年4月26日到2023年5月8日之间买入特发信息股票,并在2023年5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近期将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最终索赔条件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