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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600165)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部分条件胜诉

2025-04-07 18:55



2024年4月4日。宁科生物(600165)公告公司及虞建明收到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宁科生物所涉及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投资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还可发起索赔。2025年4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宁科生物投资者索赔案将开庭,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宁科生物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宁科生物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 年营业收入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11.25%、46.59%,导致宁科生物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虞建明作为宁科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2023 年5 月31 日,宁科生物公告称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其余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根据宁夏证监局查明,宁科生物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2年11月22日到2023年4月6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其中第一段条件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判决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