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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300225)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法院立案,该案已有一段索赔出现胜诉案例

2025-06-04 18:40



2025年5月底,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力泰相关主体(300225)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力泰(300225)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提交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期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

2025年4月25日,金力泰公告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华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05,473.85元、佣金损失151.64元,印花税损失505.47元,共计506,130.96元;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77,046.26元、佣金损失83.11元,印花税损失277.05元,共计277,406.42元;

三、驳回原告刘*华、郑*润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信息显示,金力泰投资者索赔已有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

除了上述一段条件的投资者索赔案,202414日晚,金力泰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相关“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6月15日到2022年9月30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有胜诉判决判决先例,此外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2月4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且在2023年2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也还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