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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辉丰股份证券代表人诉讼案已正式开庭

2020-11-19 14:37


2020年11月16日,230位投资者诉*ST辉丰(辉丰股份,00249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案采取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也是南京中院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原告方共推选四位代表人代表230位投资者参加庭审。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作为其中一位代表人的代理律师出席庭审。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辉丰股份证券代表人诉讼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启动推进的股民索赔诉讼案件,模式还比较新,各方都还在摸索。为了庭审顺利推进,法院在正式开庭之前安排了一次谈话、一次庭前会议,并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工作,此后可能还会继续对部分特殊问题投入精力。

对于11月16日的庭审,许峰律师团队梳理了部分争议要点,供投资者和律师同行参考,具体如下:

1、被告辉丰股份否认原告投资者损失与其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提出了系统风险、其他因素等抗辩,但对中小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有概括的调解意向,目前没有方案。

2、原被告之间揭露日观点存在差异,原告之间揭露日观点也存在差异,各方对实施日观点基本一致。

3、被告对个别索赔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提出了专业投资人、涉嫌操纵市场等相关的答辩,各方观点分歧较大。

总体上,我们认为该案进展顺利,有条不紊,我们的建议索赔观点为:在2017年4月26日到2018年4月24日之间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且在 2018 年 4 月 24 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

该案采取的代表人诉讼模式不影响后续投资者的参与,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继续参与该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