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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表人诉讼各地法院稳步推进 厦门中院三维丝股民索赔案或将加入

2020-12-08 16:03


作者:许峰律师,系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证券代表人诉讼正在各地法院讼如火如荼地推进。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后,各地法院似乎发起了一场场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大赛。

2020年3月,杭州中院率先发布五洋债代表人诉讼公告,最初被称为国内首例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案件,由于是在新证券法刚施行不到半个月,引起较大影响,目前五洋债案已开庭结束,很可能2020年底将作出判决。

2020年5月,南京中院同时发布了针对辉丰股份、澄星股份、怡球资源、蓝丰生化等四只股票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公告,包括央视在内的若干媒体对此关注,同时针对四只股票发布代表人诉讼公告,这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是国内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同时发动四个证券代表人诉讼的法院。目前辉丰股份案已开庭结束,预计最快将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其他三个代表人诉讼估计暂时不会有进展。

2020年7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针对飞乐音响股民索赔案发布代表人诉讼公告,这被称为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

其实,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获悉,早在2019年9月,成都中院即发布了针对华泽钴镍股票投资者的代表人诉讼公告,而且该法院工作人员曾告知我们的律师,针对华泽钴镍案,有一段时间,法院每两个月可能就会发布一次公告,给予投资者登记机会。

不知华泽钴镍案的规模是否与法院相关公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国信证券2020年中报披露,截至公告,在华泽钴镍投资者与华泽钴镍及国信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涉及国信的诉讼案件合计3,300件,涉案标的额合计10.15亿元。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裁判,上述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对部分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截止中报发布尚未作出二审裁判。

为什么是国信对华泽钴镍投资者索赔案作出公告?因为华泽钴镍已退市,除了2020年1月10日对投资者诉讼情况作出公告外,此后的信披并未提及相关诉讼情况。在1月的这份公告中,华泽钴镍称,法院判决华泽钴镍赔偿166名投资者约4905万,国信证券承担40%连带责任,瑞华会所承担60%连带责任,基于资本市场普遍知悉的瑞华情况,国信证券可能成为唯一能掏出真金白银的起诉对象。

一个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突破十亿元的股民索赔大案,就这样悄悄地诞生了,而且是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这让股民维权诉讼领域有点大跌眼镜的意思。虽然该案有各种争议和特殊问题,但仅就标的而言,该案已经名正言顺地载入中国股民索赔历史。

除了上述大案,因为我们在几乎全国各地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有部分案件,近日,我们获悉,西安中院、厦门中院,或许也将于近期启动证券代表人诉讼纠纷案,尤其厦门中院,可能会针对三维丝(现中创环保,300056)证券虚假陈述案启动代表人诉讼,2020年12月,已有工作人员启动部分沟通工作。

三维丝股民索赔案,此前许峰律师团队也已代理部分并已提交法院获得正式立案。该案在早期,已有部分投资者通过和解获赔。2020年9月22日,中创环保在关于创业板〔2020〕第 39 号《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提及:

交易所问: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半年报显示,2019年5月至半年报披露日,公司收到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股票投资差额损失,其中部分已和解结案,部分尚在审理中。请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已提出索赔与已和解结案的诉讼人数及金额,并说明公司是否已就相关事项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同时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8.6.3 条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中创环保回复:

2019年5月至问询函回复日,公司累计收到86名中小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股票投资差额损失,累计索赔金额约6,586.63万元。第一批中的22名中小投资者目前已和解结案,剩余64名投资者索赔案件尚在审理中。

该系列案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股民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股民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扣除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比例/金额等都存在较大争议。在这些问题确定之前,无法评估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对于该系列案的第二批,尤其对部分“投资者”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上公司具有很大的抗辩理由。经公司调查,在公司2016-2017年发生控股权之争期间,经比对股东大会的投票记录,起诉股民买入卖出时间,发现部分“投资者”(主要存在于起诉金额五十万以上的股民)买入时点在罢免公司原董事长罗祥波夫妇之前的临近时间,对罢免罗祥波夫妇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在罗祥波夫妇夺回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大会上,该部分“投资者”对罗祥波夫妇提出的罢免有关董事的议案全部投反对票,该部分投资者的投票方向与原坤拿商贸、上越咨询、丘国强一方完全一致。公司认为这部分“投资者”不是以二级市场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者,投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合谋谋取控制权,达到罢免公司原董事长罗祥波的目的。

中创环保还认为,具有上述行为的部分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市值多达3,000-5,000万元之巨,存在着恶意投资甚至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可能。因此公司保留请求监管部门对这部分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谋取控制权的一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调查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拟对该部分投资者提起反诉,主张谋求控制权之争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创环保表示,根据经办律师的相关意见,起诉金额达到五十万甚至上千万的股民,如果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或其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认识到其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而撤诉,则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编制2020半年报时,对第二批诉讼中诉讼金额小于五十万元的按第一批诉讼和解结案赔付比率计提了预计负债;对于五十万以上的诉讼公司有抗辩和反制,尚存很大不确定性,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中创环保称,公司上述涉诉索赔金额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未披露诉讼金额累计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有没有感觉到浓浓的火药味?看似猛烈且充分论证的意见,我们在代理案件中也碰到过。看起来雄赳赳气昂昂的单方观点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法院采信还是个未知数。因为我们并不了解中创环保所加引号的这部分投资者到底什么情况,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恩怨,就不过多评价了,如果真属于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那么后续在认定因果关系上可能确实会存在障碍,毕竟司法解释已将这两类情况作为了因果关系的排除情形予以规定,但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认定权限在谁?这还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当然了,中创环保至少对部分小投资者还是有点点善意的,至少已经跟二十余位投资者达成和解并已公告,后续尚未和解的以及新起诉的案件怎么处理?厦门中院可能会发出三维丝股票索赔案代表人诉讼公告,但截至目前尚未发出,是否一定会发出,也并不确定。而如果发出代表人诉讼公告,投资者是否会关注到?是否会参与登记?这也需要慢慢观望。

如果发出公告,我们认为,最可能的索赔条件是:在2016年3月2日到2017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三维丝 (300056)股票,并在 2017 年 12月23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前期我们的律师团队已经代理部分三维丝投资者按照前述条件提起索赔并已获得法院立案。

不管法院是否发出针对三维丝投资者的代表人诉讼公告,作为长期从事证券索赔法律事务的律师,我们建议投资者对此保持密切关注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理性发起索赔,在当前中国法律背景下,不起诉而获赔的概率截止目前还极少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