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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彦亮律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要略

2020-12-31 10:41


作者:成彦亮律师

律师办理刑案,必到看守所会见。会见要旨,不可不察。成律师根据历年办案体会,发表如下管见。

一、律师须尊重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下称当事人)身陷囹圄,客观上人格已经大减等,律师当给当事人以正常人际交往上的尊重,不可用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讯问时的口吻对待自己的当事人。律师须尊重当事人,理由有四:其一,当事人亲友委托律师,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是律师的客户,律师没有不尊重客户的理由;其二,律师尊重当事人,可以得到当事人的配合,以便律师顺利开展辩护工作;其三,当事人虽失去人身自由,极端时甚至有性命之虞,但当事人除了法律知识与技能可能比律师差而外,在其它方面的特长与能力,可能比辩护律师强得多。其四,律师不代表公权力机关,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不是侦查人员或公诉人。记得在2009年秋季,有一次成律师去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旁边一位律师像公安办案人员一样训斥他的当事人,成律师在旁边听了很不舒服。很显然,这位律师搞错了自己的身份。

二、律师可以传递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有的律师在会见时,什么话都不敢跟当事人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当事人进去以后,焦虑的事情很多,其中有不少与案情并无关系,而律师又是当事人与其亲属沟通的唯一管道,所以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传达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如当事人家里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在外时没有处理完事务的进展情况等。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应该报喜不报忧。否则,徒增其烦恼。

在某些情况下,经办案人员许可,律师还可以带出一些当事人的指令。成律师的一位当事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安办案人员许可,成律师在会见时,曾带出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公司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三、善用“五听”。在中国古代,自春秋时起,司法官吏即重视用五听断案,即辞听、色听、耳听、目听、气听,通俗地说,就是通过察颜观色的方法判断被讯问人供述的真伪。律师虽不是司法官吏,但须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以防被当事人误导。因为避重就轻,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有的当事人对律师不讲真话,甚至误导律师,把律师作为为其脱罪的工具,以期达到对其有利的后果。当事人这样做也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律师被当事人误导,辩护方向出现偏差,案件处理的结果往往会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反。

四、不轻信。这与上面一点相联系,不轻信应该是律师应有之品质。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教授曾经对新生讲过这样的话:“从现在起,就是妈妈说我爱你,都不要轻易相信。”这话虽有点极端,但却反映了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思维方式。不但对当事人的话不轻信,对卷宗中其他证人证言也不能轻信,而是应该结合其他证据,通过一系列推理,得出自己对案件真相的内心确认。

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凿、充分,对真正有罪的人,无论当事人怎么说,神仙律师也没有办法。只有在证据存疑时,辩护人才能避开案件事实进行辩护。此为律师不轻信当事人陈述的重要理由。

相反,还有当事人自认为有罪,实际上为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形。成律师的一位当事人用破碎啤酒瓶把人扎成重伤,该当事人也认罪,但成律师认为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虽然成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全部采纳,但当事人最终被判处缓刑。

五、重视当事人的陈述。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不代表对其不重视。当事人是否被冤枉,其陈述是重要的线索,律师不可不察。

六、避免违规、违法。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违规事项五花八门,形形色色。曾有从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给当事人递鸡大腿吃的,还有律师给当事人拍照后带给家属看的,应当事人家属要求将其小孩照片带给当事人的,递纸条,带香烟的,将手机带进去让当事人与家人打电话的,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后又会见同案犯的,帮助当事人串供的。上述违规行为都有案例可查,律师轻则被通报处分,重则被判处刑罚。

在成律师的从业生涯中,曾有当事人或其家属要求帮其传递信件或照片的,也有的当事人要求成律师将抽剩下的香烟给他的,还有当事人在成律师将水笔递给他签字时,将握在手心的纸条塞到成律师手中,希望转交他人的。这些要求都被成律师拒绝,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律师必须与当事人传递有关文书时,可采取如下一些办法。其一,当事人将《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交给律师时,律师交其对准监控录的摄像机相头,让其清楚地监控,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律师应该晓得,看守所里的监控录相,可以到看清楚A4纸上的普通字迹。其二,传递当事人对外授权文书等材料,律师应该事先让办案人员审查文书样稿,征得同意后方可在会见时让当事人签字带出。同样,也须让监控录相记录清楚文书的内容。

七、恪尽职守。律师在会见时应该做到不违规,但不代表不作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在会见时应尽的责任并不相同,这里阐述的是一些共性的内容,而且前文已经涉及的也不再重复。

首先,除了解案情外,还应该询问当事人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其次,解释相关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涉嫌的罪名和法定刑,刑事诉讼的程序,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等。

再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重要的是:当事人既有如实回答办案人员讯问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又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点尤为重要,它依据的是法律规定,律师这样说既合法,又能起到暗示当事人不要乱说的效果。说这话时,律师把握好语气语调,当事人更会懂的。对比较笨的当事人,律师可以说得更明白点:“你在接受讯问时说的每一句话,将来都会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你要实事求是,不是你做的,你也不要拿屎盒子往自己头上扣。”律师只能说到此了,再进一步,便是:“你给我死扛!”律师如果这样跟当事人说,恐怕律师自己也快进看守所了。

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时,还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如笔录上有与其说的不一致的地方,有权要求更正。

最后,给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以适当指导。告知当事人好汉不吃眼前亏,要服从狱警管教,处理好与同监人员的关系,不打人也防止被别人打。当然,询问有无被刑讯逼供,是否已经被同监人员殴打等事项也不可遗漏,如果存有这类事实,律师可代为控告。

八、做好会见笔录。会见笔录是重要的律师办案资料,会见笔录必须让当事人阅读后签字确认。做好会见记录必要性如下:其一,会见笔录是律师了解案情,进行有效辩护的依据之一;其二,会见笔录忠实地记录律师与当事人会谈的内容,是律师保护自己,免遭违法追诉的依据之一。刑法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悬在每一位律师头上的利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时时刻刻有风险防范意识;其三,会见笔录中与案情无关的部分,可以让当事人家属阅读。做好会见笔录,有利于巩固律师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信任关系,推动律师工作顺利进行。律师须知:当事人家属中途为当事人更换律师的并不鲜见。几年前,成律师曾经历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位当事人家属在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一段时间后,对其服务质量产生怀疑,又聘请成律师去会见该当事人一次,让成律师去会见的目的只有一个——问一下当事人对原先的律师是否满意。这件事说明律师巩固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信任关系的重要性。让当事人家属阅看与案情无关的会见笔录是巩固这种信任关系的措施之一。有的律师过于小心,什么事都不与当事人家属说,也不把当事人家属的与案情无关的对当事人的嘱托转达给当事人。这样做,怎能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律师应该明白,当事人及其家属才是律师的上帝,他们是律师的衣食父母。

九、给予当事人以人文关怀。对于一些当事人,失去自由,不是天上人间的差别,而是地狱天堂的反差。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仅应该尊重当事人,而且要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力所能及的人文关怀。比方说,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当事人,成律师会对其讲:人活在世上,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遇些挫折在所难免,世上没有过不去的坎。并且告诉当事人,其家人都很关心他(她),在乎他(她),他(她)家里的一切情况都很好等等。对于涉嫌重罪的当事人,也要尽自己的能力,做点心理疏导,关键是给其继续生活下去勇气,以及面对现实的信心。又比方说,律师可以这样对当事人讲:服刑后好好表现,还有获得减刑的机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告诉他其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让其不要焦虑,以减轻其精神痛苦。一审判决以后,告诉其还有上诉的机会。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告诉其还有复核的机会,那怕律师自己判断二审改判或者最高院不予核准的可能性很小,也应该这样说,因为这种善意的谎言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心理痛苦。

需要说明的是,人文关怀只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它代替不了真正有效的辩护。不论结果如何,律师都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技能,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这才是律师的天职。

以上是成律师对律师会见的一些体会。对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如何合法与当事人商讨辩护策略,如何与当事人核对证据,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出庭指导等内容,本文均未涉及,待日后成律师有兴致时,再予撰写,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同行批评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