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5 16:05
文章来源:青海广播电视台青海视界
2021年资本市场有哪些投资机会,资本市场下一个30年又有怎样的趋势?由青海视界直播、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主办的《2021资本市场论坛》于1月18日晚间在腾讯财经开启,连续5场高质量的主题讨论,21位重磅嘉宾将围绕全球经济挑战与产业链重构、新格局重塑发展新趋势等话题进行多元探讨。
中小投资者对市场的贡献远超机构投资者
在1月21日以“资本市场下一个30年”为主题的论坛上,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首先回顾了资本市场三十年的历程。他表示,资本市场30年发展过程当中有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那就是中小投资者,甚至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贡献远超机构投资者。
许峰从工作经验及专业研究出发,梳理了过去30年法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历程:整个九十年代投资者诉讼方面乏善可陈,进入法院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2001年开始,投资者的维权案开始萌发,但当年9月,最高法院下达通知,暂缓受理,3个月后,最高法院经过研究,发布了一份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同意各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开始受理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到2003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虚假陈述侵权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影响巨大的事件,该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依然为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了巨大的指引作用。这20年间,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观察,许峰表示,能够感觉到早期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对证券法理解、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解得非常深刻。司法解释出来后的十年间,并没有一些特别大的投资者维权诉讼事件,虽然规模上在不断的增加,案件也在不断的积累,但是案件的类型基本局限在虚假陈述这一个种类里。“当时主要是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知还比较浅。”许峰说。
许峰回忆,2013年发生了比较知名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证监会认定这是一起内幕交易事件。在此基础上,市场发起了针对光大证券乌龙指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2015年,该案件取得了划时代的意义,即出现了首例内幕交易投资者索赔胜诉案例。
许峰指出,2019年,市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件,成都中院针对华泽钴镍、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发起的中国第一例证券代表人诉讼。“但是由于当地法院比较低调,而且这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的一个代表人诉讼,并没有引起市场足够的关注。”
《新证券法》推动了投资者保护生态的进化
2020年,因新《证券法》的施行和国家对证券市场重大违法的零容忍,使市场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度达到了顶峰。许峰以中安消和五洋债案件详细说明了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对演变进程。
在中安消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在相关中介机构没有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将其列为被告并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洋债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引发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也因涉及中介机构责任,争议非常大。2020年12月31日,法院判决没有被证监会处罚的个别中介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许峰介绍,在过往中国投资者诉讼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件中,如果一个被告没有被证监会处罚,他可能连作为被告资格都没有,更不能作为被告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此前,国家有尝试立案登记改革,但类似案件即便法院受理,最终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尽管这两起案件目前判决均未生效,但确具有突破性,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诉讼的司法实践风向是否就此改变,值得关注。”许峰说。
许峰指出,过去虽然有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出现,但极少引发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比较弱势。有些被证监会处罚或被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案件,投资者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进入2021年之后,许峰表示,希望悬而未决了一年的首单集体诉讼案能够落地。同时,他预测,今年在证券期货领域可能会出现较有代表性的案件。
集体诉讼并不适合中国资本市场
从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生态、和投资者维权生态来看,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峰总结,以十年为一维度来比较,最近的十年是监管最突出的十年,从早期监管较少较轻,到逐渐增多、处罚加重,再到最近一年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中出现上百个处罚,配套的刑法修正中也包含了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处罚条例,违规成本显著的增加,过去任何的虚假陈述都是顶格60万,现在把它修改为了100到1000万之间。这为投资者提出索赔提供了大量依据。早期的投资者维权人数是非常少的,只有几个人、几十个人,最多几百人,但这两年,有的案件维权人数达到了千人,甚至万人。索赔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加,过去上市公司违规案件的索赔可能只有几万、几十万。但在2020年个别案件已经突破了10个亿。这说明投资者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对于未来的法制建设,许峰建议,一是,证监会的调查速度有待加强的。过去从立案调查到做出处罚需要1-2年的时间。极端案例中,甚至出现过7-8年的情况。二是关于投资者索赔,最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来看,无论法院还是投资者都不是特别积极,所以让其看上去威慑力很大,真正效果却有待商榷。新《证券法》95条第三款提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即是集体诉讼,杀伤力却很大,许峰解释道,“当一家上市公司违规时,投资者是一定想让这家上市公司倒闭吗?还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证监会以及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不是一定要去发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主要涉及到索赔金额的问题,比如一家1000亿市值的公司,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了之后,市值下跌30%到40%很正常,但却可能会产生几百亿的索赔,任何一家公司面临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索赔都有可能导致破产、退市,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对投资者造成二次损害?那在立法时是否经过了慎重的考虑和调研?有没有考虑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的特征?”许峰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可能并不适合中国的资本市场。真正的投资者保护,是即要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要兼顾上市公司发展。要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实现均衡保护,目前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可能比较契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实施注册制后,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对审核较证监会严格很多,有人认为,由于审核清单过于繁多,造成了资源浪费。对此,许峰认为,注册制的核心是让上市公司在真实、准确、完整基础上去披露。若仅从上市公司自身披露,上市公司很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的信息,无法达到充分披露的标准。交易所的审核与不断的问询,其目的并非资源成本的消耗,而是充分披露的重要途径。所以交易所审核人员的重要功能是通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文件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为后续的发行定价和上市做好准备。
此次《2021资本市场论坛》为系列论坛,从1月18日到22日,每晚19点上腾讯新闻、腾讯财经页卡看直播,欢迎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