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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ST东洋(002086)投资者索赔案开庭审理

2021-01-26 11:57



2021年1月21日,80多名*ST东洋002086投资者起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部分投资者出庭参与了庭审。

121日的庭审争议主要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投资者损失是否与东海洋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庭审信息如下:

部分原告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分为两段,第一段未披露资金占用的揭露日是2019年1月15日,东海洋公司公告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其中已经披露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资金占用8.18亿元许的事实;第二段的揭露日是2019年5月7日,东海洋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该日是针对其他东海洋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披露。

还有部分投资者认为2019年1月15日之后东海洋虚假陈述行为仍然在继续,尤其是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报仍然存在虚假记载,资金占用仅占东海洋信息披露违规的一小部分,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统一为2019年5月7日立案调查日。

东海洋公司认为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应该以2019年1月15日为揭露日,该日公司已经披露证监会处罚的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已初见端倪,且当天股价直接跌停,该日虚假陈述首次揭露。而且2018年4月26日东海洋公司发布业绩预报更正后预亏,主要也是因为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且公司股价随后连续下跌,也是虚假陈述揭露的反应。2019年5月7日的跌停,也主要是因为前面2018年4月26日公告2018年业绩预告亏损导致,而不是立案调查导致。

庭审还包含了部分其他内容。

久诚律师预计,系列案件在经过前期证据交换基础上,节后将进入调解或正式开庭程序,若有进展我们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

上海久诚峰律师团队目前正在继续*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虚假陈述案者索代理工作。

2019930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责令东方海洋改正,对东方海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上海久诚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5月7日之间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7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发起索赔,要求违规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失。

此外,在2020630日之前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206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的投资者,也可初步准备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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