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8:25
近期,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大东南投资者索赔案已经提交法院立案。
2020年1月1日,大东南(002263)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大东南违法事实如下:大东南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大东南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之间买入大东南股票,并在2019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投资者目前可发起索赔。
大东南投资者索赔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中院,目前杭州中院针对投资者索赔案的立案效率整体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