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10:29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此前已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002411)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参照前期判例,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 (002411)股票,并且在 2020 年 3 月 26 日后卖出或持有延安必康(002411)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