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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收到独立董事辞职通知后应该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2021-11-29 10:25



作者:许峰,系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号《等深线》发表的《独董归去》一中文提及:一位不愿具名的独董告诉记者:“我是之前提的辞职,但是公司最近才披露出来。”

如果上述措辞属实,暴露出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对独董辞职事项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应该及时立案调查处理,至少要给个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深交所上市规则也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两上市规则同时规定,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综合上述规则可见,独立董事辞职,应该自上市公司收到辞职通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否则即是信息披露违规。此前有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提交要求公司尽快披露辞职事宜的书面文件,这背后是否存在延迟披露独董辞职事宜的违规就值得怀疑,如果是正常提出辞职,一般来说不必督促上市公司尽快披露,披露按部就班守住合规底线即可,难道提出辞职的独董两个交易日也不能等吗?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过往,深交所曾对中威电子延迟披露董事辞职事宜发出监管函,股转系统曾对火柴互娱延迟披露董事辞职事宜作出监管工作提示,新三板公司哥仑步更是因为延迟披露董事长(辞职后仍任董事)辞职事宜被福建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叁拾万元。

所以,如果《等深线》所提独董辞职延迟披露事宜属实,这本身就是新闻中隐藏着的新闻,建议监管及时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