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6 17:31
奥瑞德虚假陈述案股民索赔案收到胜诉判决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再次收到部分奥瑞德投资者索赔的一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
2022年2月10日,奥瑞德公告,涉案诉讼金额:446起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索赔金额92,252,073.73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42,458,373.26元。
近期,许峰律师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多个批次投资者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奥瑞德、大华会所向原告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
2022年1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
2020年7月17日晚,奥瑞德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2018年6 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宁波东力股民索赔部分胜诉
2022年2月15日及之前,许峰律师收到部分宁波东力案判决书,部分投资者胜诉,部分投资者败诉,案件在实施日、揭露日以及扣除因素问题上有一定争议。法院一审认定可获赔的基础条件为:在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5之间买入宁波东力,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021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12月13日到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索赔。
金花股份股民索赔案获得二审胜诉
2022年2月15日星期二,许峰律师收到陕西高院送达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金花股份上诉,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该案还可继续索赔。
2022年2月10日星期四,许峰律师代理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西安中院提交一次立案。
2020年8月5日晚,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