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 17:09
新潮能源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3月下旬,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天润数娱股民索赔案再向长沙中院提交立案,诉讼时效很快届满
2022年3月,许峰律师代理的天润数娱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长沙中院提交立案。该案诉讼时效已不多,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2021年12月7日晚,天润数娱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事实为:
一、天润数娱2016年至2018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天润数娱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2017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天润数娱201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数项重大信息。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6年8月11日到2019年5月7日之间买入天润数娱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仁东控股收到正式处罚,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3月25日,仁东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仁东控股违法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 2019 年年度、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二)2019 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三)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28日到2021年7月15日之间买入仁东控股股票,并且在2021年7月1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11月23日及之前,股价被操纵期间有过仁东控股交易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康得新公告已被虚假陈述索赔51.47亿
近期,康得新公告,已因虚假陈述被索赔约51.47亿元。
2020年 9 月28 日,康得新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康得新等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9年1月23日之间买入康得新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昊华能源股民索赔累计约1.08亿
2022年3月21日,昊华能源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收到513名原告起诉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07,988,795.18元。
许峰律师代理的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还在继续推进该案。
2021年11月10日晚,昊华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昊华能源违法事实如下: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2月11日到2019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3月28日,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再获立案,时效将满
许峰律师团队提醒投资者,目前该案已有投资者索赔两审胜诉判决,起诉被告涉及中恒汇志和涂国身的案件,已有判决先例。
2022年3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收到通知,部分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将于4月7日、4月13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5月30日晚,中安消公告正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涂国身、中恒汇志等也被顶格处罚。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中安消以及对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3月28日,新海宜股民索赔案获法院立案
2022年3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海宜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南京中院立案,近期还将继续推进立案。
2021年7月13日晚,新海宜公告,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江苏证监局此前已下发《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证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年度,ST新海通过委托贷款、借款、代采购、代销售和代付劳务费等方式向关联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9.37亿元,其中未经审议和未及时披露的金额为9.32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58%,上述事项ST新海直至2019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22日才在相关公告和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针对上述事项,ST新海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18年10月30日,ST新海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459.35万元至9,224.93万元。2019年2月28日,ST新海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117.76万元。2019年4月27日,ST新海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52亿元。2019年4月30日,ST新海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52亿元。ST新海在2018年10月30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和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与ST新海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修正严重滞后。ST新海未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新海宜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