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 15:32
抚顺特钢投资者调解获赔
2022年4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抚顺特钢投资者索赔案调解获赔到位。
许峰律师代理的抚顺特钢股民索赔案前期首批判决案件早前也已全部获赔到位,目前还在继续接受索赔委托。
2019年12月27日,抚顺特钢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等六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东方海洋股票索赔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2年4月,由于前期部分案件调解或判决后被告东海洋未如期付款,许峰律师团队已开始代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收到部分《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调解,此前亦有部分投资者胜诉判决。
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这是第一段索赔,对应的可索赔时间已经不多了,提醒投资者注意。
2022年1月19日晚,东方海洋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海洋违法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8年6月20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需要提示的是,抚顺特钢和东方海洋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抚顺特钢案到2022年12月,东方海洋案到2022年9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将丧失获赔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