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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数娱索赔18日立案、中毅达索赔案18日再开庭等股民索赔案进展

2022-04-18 20:07



天润数娱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长沙中院立案

2022年4月1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天润数娱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长沙中院立案。该案诉讼时效已不多,仅剩约几个月时间,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2021年12月7日晚,ST天润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事实为:

一、天润数娱2016年至2018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天润数娱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2017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天润数娱201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数项重大信息。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11日到2019年5月7日之间买入天润数娱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中毅达更名完成,股票索赔继续推进,4月18日开庭一次

2022年4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一次(庭前事项)。

2022年4月8日,中毅达公告,因公司在不同省份及不同国民经济门类设立企业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原拟变更的名称“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实际情况,将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 公司”,2022 年4月7日,公司完成了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中文注册名称变更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中毅达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在继续推进,中毅达更名以及注册地址变更不影响投资者起诉权利。

2022年3月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2022年1月2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毅达虚假陈述索赔示范案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投资者索赔获得胜诉。

中毅达于2020年3月3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二、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针对2020年的处罚,投资者还可继续提起索赔诉讼。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16日到2017年6月20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 2017年6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只剩下最后三个月

2019年8月5日,美丽生态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美丽生态等顶格处罚。证监会认定,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的进展情况及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子公司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7月17日到2016年10月14日之间买入美丽生态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美丽生态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金花股份股票索赔案前期已有二审胜诉

2022年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

2022年2月15日,许峰律师收到陕西高院送达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金花股份上诉,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该案还可继续索赔。

2020年8月5日晚,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花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