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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股民索赔再次获得立案以及索菱股份、林州重机、东方网力股票索赔进展

2022-04-27 20:46



飞乐音响股民索赔案再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4月2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1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获赔到位。近期,我们还在推进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的继续立案工作

飞乐音响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3日之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索菱股份股民索赔案新增约1640万元

2022年4月26日晚,索菱股份公告,新增共计71名投资者索赔约1640万元。

5月1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

2020年12月11日,索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 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林州重机再次收到正式处罚,股票索赔提示

许峰律师代理的林州重机投资者索赔案已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

2022年4月26日晚,林州重机公告,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林州重机违法事实如下:

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2020年8月20日晚,林州重机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林州重机违法事实如下:

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 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 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 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 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 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3日到2019年11月22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并且在2019年1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8月25日到2021年11月16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东方网力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4月26日晚,东方网力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许峰律师此前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目前还在持续推进立案。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网力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5日到2019年9月21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27日之前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