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16:55
中安消多次提交立案,最后时效了
2022年5月16日、1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武汉中院立案,也再次获得武汉中院立案,该案已经进入最后几天诉讼时效倒计时。
许峰律师团队提醒投资者,目前该案已有投资者索赔两审胜诉判决,起诉被告涉及中恒汇志和涂国身的案件,已有判决先例。
2019年5月30日晚,中安消公告正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涂国身、中恒汇志等也被顶格处罚。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中安消以及对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提交天业股份股民索赔案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天业股份股民索赔案将于5月24以及6月15日开庭审理。
2022年5月9日,许峰律师收到243位投资者的二审胜诉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该部分案件近期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2年5月5日、6日、9日、12日、1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天业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济南中院提交一次立案。
近期,早期部分案件再次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相关案件还在持续推进。
多个批次案件的强制执行材料已经提交法院,等待法院强制执行立案以及下一步安排。
2019年10月25日,天业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重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未披露、虚增利润等多种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天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5年4月2日到2018年5月3日之间买入天业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继续向深圳中院提交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2022年5月1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华讯方舟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2022年5月9日,华讯方舟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1年7月14日,华讯方舟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对华讯方舟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华讯方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17日到2020年10月27日之间买入华讯方舟股票,并且在2020年10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22年5月10日之前买入华讯方舟股票,并且2022年5月10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富控互动股民索赔案再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5月13日、1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富控互动股民索赔案再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22年5月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富控互动投资者索赔案再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1年12月31日,富控互动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富控互动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二、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证监会认为,富控互动披露的《201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4月30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富控互动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大华会所被证监会处罚,长园集团股民索赔多出保障
5月16日,深圳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文作出的〔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市场关注。
上述针对大华会所的处罚显示,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主要包括:(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这份超过1160万罚没款的处罚决定,或许还将继续给大华所带来索赔方面的麻烦。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监会针对长园集团和大华会所的判决,结合法院前期作出的生效判决,在2017年3月14日到2018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 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目前还在诉讼时效内,法院判决大华会所与长园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概率很大。
在2021年12月上旬,许峰律师即收到部分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没上诉,长园集团已按照当时的判决结果支付了赔偿款,还有部分后期立案的案件,目前还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在法院开庭后应该很快就会作出判决,近期同步还在推进部分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案件的立案工作。
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2022年5月1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22年4月26日晚,东方网力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许峰律师此前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目前还在持续推进立案。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网力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5日到2019年9月21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27日之前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延安必康再次被证监会立案
2022年5月13日,延安必康公告,因涉嫌新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2022年2月2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西安中院立案。此前已有多个批次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法院正式立案。
2021年10月11日晚,延安必康公告该案诉讼进展,已有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5月14日之前买入延安股票,并且在2022年5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