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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部分股民索赔案再次获赔到位,惠而浦再有二审胜诉

2022-05-30 16:35



部分香溢融通索赔案获赔到位

2022年5月30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赔到位,该系列案还在持续推进立案、开庭等相关工作。

2022年6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宁波中院开庭。20225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一批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在宁波中院开庭结束,该批案件近期会判决。

此前,许峰律师团队多次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香溢融通二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并已全部获赔到位。

20206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再次收到惠而浦股民索案终审胜诉判决

许峰律师团队正在推进惠而浦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2年5月,许峰律师多次收到安徽高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投资者在惠而浦股民获赔案中获得终审胜诉判决,近期我们将代理投资者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1年12月3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惠而浦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投资者胜诉判决,法院判决惠而浦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损失。

2020年7月31日晚,惠而浦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7月27日之间买入惠而浦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惠而浦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