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 18:35
7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冠福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福州中院提交立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
2022年7月1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冠福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福州中院提交立案。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建议投资者关注。
许峰律师代理的冠福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经多次提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分案件已经获得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
冠福股份于2021年1月3日晚公告,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8月22日到2018年9月14日之间买入冠福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9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7月,许峰律师代理的亿阳信通投资者索赔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7月,许峰律师代理的亿阳信通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部分案件已获法院立案,部分还在等待法院的立案安排。
2022年4月29日晚,亿阳信通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合计共收到22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合计涉诉金额为15,251.5万元。
2021年12月28日晚,亿阳信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1月8日到2017年12月8日之间买入亿阳信通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7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公教育投资者索赔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7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公教育投资者索赔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4月26日晚,中公教育发布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徽证监局查明,中公教育违法主要事实为: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根据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 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2月26日到2021年12月1日之间买入中公教育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7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晋亿实业投资者索赔向浙江湖州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7月15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晋亿实业投资者索赔向浙江湖州中院提交立案。
晋亿实业2022年4月2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晋亿实业违法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 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 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 38,272.62 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 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 19 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11月13日到2021年3月19日之前买入晋亿实业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