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9 18:36
2022年7月2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八菱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将在广西高院第三次开庭
2022年7月2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八菱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将在广西高院第三次开庭,一个二审案子能开三次庭,足见法院重视。
此前2022年1月12日,许峰律师收到法院送达的八菱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
2021年9月2日晚,八菱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八菱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相关事项中,海南弘天未经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构成违规担保。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造成上市公司资源和义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30日到2020年5月23日之间买入八菱科技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宜华生活投资者索赔案将于8月11日在汕头中院开庭
2022年8月1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宜华生活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汕头中院开庭审理,该案近期还会持续推进立案。
2021年11月3日,宜华生活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宜华生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二、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宜华生活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7月18日,继续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北京文化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2022年7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北京文化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接受投资者索赔委托。
2021年11月1日晚,北京证监会发布对北京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北京文化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 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 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3月22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北京文化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7月18日,继续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新潮能源股民索赔案立案
2022年7月1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2年4月1日,新潮能源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获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2日之前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