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31 16:21
风华高科、千山药机、抚顺特钢等十二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将于9月19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前期已有两审胜诉
2022年9月1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已有两审胜诉,时效已经进入最后倒计时。
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风华高科存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6年3月29日到2018年8月8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8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千山药机股票索赔案继续提交部分材料
2022年8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千山药机投资者索赔案已再次提交部分材料,此前已提交多个批次,目前还在继续推进该案。
2020年8月7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千山药机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设备销售收入,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 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虚增利润,虚增销售收入、 虚增利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坏账 准备、虚增利润;
三、2017年未按规定对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6日到2018年1月18日之间买入千山药机股票,并在2018年1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8月底,再次向沈阳中院提交抚顺特钢股票索赔案立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
2022年8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抚顺特钢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沈阳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22年4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抚顺特钢投资者索赔案调解获赔到位。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抚顺特钢股民索赔案前期首批判决案件已全部获赔到位,目前还在继续接受索赔委托。
2019年12月27日,抚顺特钢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等六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科林环保涉嫌信披违规被调查,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8月25日,科林环保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8月25日之前买入科林环保股票,并且在2022年8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海航基础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8月25日,海航基础公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行为为海航基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具体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航基础股票,并且在2021年1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供销大集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8月24日,供销大集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事实为供销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 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30日之间买入供销大集股票,并且在2021年1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深大通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8月25日,深大通公告,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深大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 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17家客户,签订了24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61,644,548.9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61,644,548.90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 96,412,442.87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6,412,442.8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1.4%;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5,232,106.03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5,232,106.0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5%。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15日到2021年9月7日之间买入深大通股票,并且在2021年9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东方海洋股票索赔第一段索赔一个月倒计时
2022年4月,由于前期部分案件调解或判决后被告东海洋未如期付款,许峰律师团队已开始代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第一段索赔只剩最后一个月时效。
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1月19日晚,东方海洋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海洋违法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8年6月20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前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海航投资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8月26日,海航投资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海航投资涉嫌的违法事实为: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春新兴支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9月14日到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海航投资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已有321位亿阳信通投资者索赔2.32亿元
2022年8月30日晚,亿阳信通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合计收到32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人撤诉,其余321起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23,221.88万元。
2021年12月28日晚,亿阳信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1月8日到2017年12月8日之间买入亿阳信通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8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奥瑞德投资者索赔再次获得哈中院立案
2022年8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22年2月,许峰律师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多个批次投资者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奥瑞德、大华会所向原告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
2020年7月17日晚,奥瑞德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奥瑞德违法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2018年6 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斯太尔投资者索赔案8月29日首次开庭结束,30日再获立案
2022年8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斯太尔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8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斯太尔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南京中院立案。
2021年3月31日,斯太尔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斯太尔等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4-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4月30日到2019年6月27日之间买入斯太尔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