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 22:47
金刚玻璃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不影响索赔
9月初,金刚玻璃公告,股票简称拟变更为金刚光伏,公司名称也将变更。需要提示的是,该等变更对股票索赔无实质性影响。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已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2020年4月19日晚,金刚玻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8月21日到2019年1月25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恒宝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9月1日晚,恒宝股份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9月2日之前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1年2月26日到2021年4月1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海航控股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海口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9月1日,海航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海航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许峰律师代理的海航控股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海口中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航控股股票,并且在2021年1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海越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索赔提示
2022年9月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海越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 年 2 月 25 日、4 月 8 日、4 月 9 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 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 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 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2月25日到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利源精制再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条件增加一段
2022年9月6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7月30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利源精制违法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二)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三)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四)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五)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六)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6年3月30日到2018年10月12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9月初,再次向厦门中院提交安妮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安妮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获厦门中院立案。2022年9月初,再次提交立案一次。
2021年4月6日,安妮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安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 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20年10月14日之间买入安妮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9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宁波中院开庭,前期已有部分获赔到位
2022年9月2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宁波中院开庭审理。
2022年5月、6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获赔到位。
2021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辉丰股份二审开庭结束,等待判决
2022年9月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辉丰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在江苏高院开庭结束,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许峰律师代理的辉丰股份股民索赔案代表人诉讼案件已判决,原告投资者一审获得胜诉。许峰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参与该案,否则非常可惜。
2022年7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辉丰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南京中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2019年12月25日晚,辉丰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辉丰股份等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辉丰股份的违法事实为: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一审胜诉判决,在2017年4月26日到2018年4月20日之间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