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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奥瑞德、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风华高科四个索赔获得胜诉

2022-10-07 21:03


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奥瑞德、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风华高科四个索赔获得胜诉

 

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奥瑞德投资者索赔将再次收到部分胜诉判决

2022年9月30日,上海久诚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部分投资者胜诉判决。

2022年2月,许峰律师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多个批次投资者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奥瑞德、大华会所向原告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

2020717日晚,奥瑞德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奥瑞德违法事实如下:

一、定期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诉讼的情况;

三、未及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告中披露关金占用及关交易的情况;

四、未及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告中披露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五、未在年度告中披露关方提供担保的关交易的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2018年6 月2日及之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收到胜诉判决

2022年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部分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该案还在推进立案工作。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收到胜诉判决,部分10月10日继续开庭,此前已有两审胜诉先例

 

2022年9月27日、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再次收到胜诉判决,同期收到法院通知,部分案件将于10月10日开庭,此外,近期还有部分前期开庭结束的案件也将陆续作出判决。

此前,许峰律师团队多次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香溢融通二审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并已全部获赔到位。

20206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收到胜诉判决,索赔进入倒计时

2022年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广州中院开庭送达的胜诉判决,该案目前已有两审胜诉,时效已经进入最后倒计时。

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风华高科存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6年3月29日到2018年8月8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