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3 23:48
江苏阳光、江特电机、大东南、索菱股份四个股票索赔诉讼进展
江苏阳光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2022年10月21日,江苏阳光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 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根据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9月14日之到2022年1月4日之间卖出江苏阳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江特电机收到证监会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江特电机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 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
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13日到2021年12月10日之间买入江特电机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0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大东南投资者索赔案继续提交立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
2022年10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大东南投资者索赔案向绍兴中院提交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大东南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经提交多次法院立案。
该案目前有两审投资者索赔胜诉判决,还可继续索赔。
2020年1月1日,大东南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大东南违法事实如下:大东南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大东南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之间买入大东南股票,并在2019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0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提交立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
2022年10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2年8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索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收到胜诉判决,此前已有若干胜诉判决,该案还在继续推进立案。
2020年12月11日,索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 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