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0 22:41
金正大、宏达新材、吉药控股、上海电气等六个股票索赔进展
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12月22日再次开庭,此前已有两审胜诉判决
2022年12月22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青岛中院开庭,此前该案已有过两审胜诉先例。
2022年9月上旬,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收到部分胜诉判决。12月初,山东高院驳回金正大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原判,投资者获得两审胜诉。
金正大于2022年1月19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正大违法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上海电气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12月9日,上海电气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上海电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具体详见公告):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 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 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 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3月27日到2021年5月31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股票,并且在2021年5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吉药控股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12月8日,吉药控股公告,收到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吉证监处罚字〔2022〕3 号)。公司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吉林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经查明,吉药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6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80,40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3%,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8月19日到2021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实达集团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和佳医疗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2022年12月7日,和佳医疗公告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3月19日之间买入和佳医疗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索赔条件可能根据索赔进展动态调整,敬请关注。
实达集团收到正式处罚
2022年12月7日,实达集团公告,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经查明,实达集团涉嫌违法事实如下:(一)实达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实达2019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12日到2021年9月17之间买入实达集团股票,并且在2021年9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宏达新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12月3日晚,宏达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宏达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 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同时,宏达新材 《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构成虚假记载。
二、宏达新材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自2013年开始,隋田力为做大控制公司的流水和业绩,主导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 该业务涉及的专网通信产品未最终销售,也无实际终端运用。2017年,隋田力团队在国内将上述专网通信产品拆解成原材料主板,然后进行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主材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业务自循环。
2019年1月,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上述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材。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循环业务核心公司,执行资金池及产品拆解功能。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通道公司,以资金过账 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上述公司均受隋田力控制,为宏达新材的关联方。宏达新材专网通信产品组装业务和贴片业务形成闭环。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 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月5日到2022年1月10日之前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