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7 17:08
金刚玻璃、亚太药业、星星科技、模塑科技等十个股票索赔进展
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兰州中院提交立案
金刚玻璃公告股票简称变更为金刚光伏,需要提示的是,该变更对股票索赔无实质性影响。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已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11月、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兰州中院提交部分案件立案。
2020年4月19日晚,金刚玻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8月21日到2019年1月25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获得绍兴中院立案,此前已有一审胜诉判决
2022年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绍兴中院立案。
2022年9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部分被告目前已上诉,目前还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立案梳理。
2021年4月21日晚,亚太药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亚太药业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及可转债,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红太阳投资者索赔案继续提交立案
2022年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红太阳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红太阳2020年7月6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2020年4月29日晚,红太阳披露相关公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2019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额46.84亿元,2019年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9.17亿元,截至公告提交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12.56亿元。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1月7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红太阳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再次提交工大高新股民索赔案立案
2022年12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工大高新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立案。
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工大高新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020年10月23日晚,工大高新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工大高新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工大高新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10.16亿元。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发生的上述18笔担保合计63.1亿元。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五、工大高新相关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六、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
七、工大高新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5月9日到2018年7月24日之间买入工大高新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023年初,许峰律师代理的银河生物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南宁中院提交立案
2023年初,许峰律师代理的银河生物虚假陈述索赔案再次向南宁中院提交立案。此前部分案件已于2021年10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束。
2020年6月9日晚,银河生物公告,银河生物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广西证监局查明,银河生物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7月1日到2019年1月24日中午之间买入银河生物股票,并且在2019 年1月24日中午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辽源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利源精制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辽源中院提交立案。
2020年7月30日晚,利源精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利源精制违法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二)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三)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四)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五)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六)利源精制涉嫌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2月2日到2018年7月28日之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星星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南昌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星星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南昌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11月18日,星星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星星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二、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许峰律师代理的星星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已向南昌中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29日到2021年8月21日之间买入星星科技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模塑科技被证监会正式处罚
2023年1月3日,模塑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 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9日到2022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及模塑转债,并在2022年1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路通视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12月30日,路通视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9月1日到2022年12月1日之间买入路通视信,并且在2022年12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赛为智能涉嫌信披违规被调查
2022年12月15日,赛为智能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周勇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3日到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赛为智能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