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 15:00
路通视信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2023年1月3日,路通视信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9月1日到2022年12月1日之间买入路通视信,并且在2022年12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邦讯技术投资者将于2月15日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
许峰律师代理的邦讯技术投资者索赔已获得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2月15日,该案将开庭,后续还将继续推进立案工作。
2021年1月7日,邦讯技术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邦讯技术违法事实如下: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6月14日到2020年4月24日之间买入邦讯技术股票,并在2020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9年6月3日到2020年6月17日之间买入邦讯技术股票,并且在202年6月1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网络投资者索赔案3月28日南宁中院开庭,前期已有胜诉判决,公司及股票名称不影响索赔
2023年3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网络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南宁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目前还可以发起索赔。
东方网络股票简称已变更为东方智造,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不会影响的起诉立案。
2020年11月20日,东方网络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 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 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6日到2019年8月8日之间买入东方网络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胜利精密公告已有部分投资者索赔后调解获赔,该案诉讼时效约俩月倒计时
2023年1月,胜利精密公告,新增部分投资者索赔案,同时公告前期部分投资者诉讼经法院调解已结案,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4,513,770.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4,053.5元。
许峰律师代理的胜利精密投资者索赔已向苏州中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安排,近期将继续推进立案工作,需要提示的是,该案已经进入诉讼时效倒计时,仅剩约两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
2022年9月21日,胜利精密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胜利精密违法事实如下:
胜利精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18年,智诚光学通过虚开主营产品销售发票、虚假销售原材料,未及时入账原材料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导致胜利精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共虚增营业收入43,694.08万元、虚减营业成本22,347.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5,408.44万元, 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29日,胜利精密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对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0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胜利精密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获得兰州中院立案,诉讼时效俩月倒计时
金刚玻璃公告股票简称变更为金刚光伏,需要提示的是,该变更对股票索赔无实质性影响。
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已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2月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刚玻璃投资者索赔案获得兰州中院正式立案,该案还在推进立案工作,但诉讼时效只有两个月左右了,提示投资者注意下。
2020年4月19日晚,金刚玻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8月21日到2019年1月25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