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11:24
2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模塑科技股票及模塑转债投资者索赔案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
2023年2月下旬,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模塑科技股票及模塑转债投资者索赔案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
2023年1月3日,模塑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9日到2022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及模塑转债,并在2022年1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27日,神雾节能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神雾节能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南京中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2023年2月27日,再提交一次立案。
2022年6月13日晚,神雾节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神雾节能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虚增成本。
(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7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2月27日,中公教育投资者索赔案继续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3年2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公教育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立案,此前已有案件获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2年4月26日晚,中公教育发布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徽证监局查明,中公教育违法主要事实为: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根据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2月26日到2021年12月1日之间买入中公教育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同洲电子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一次立案,此前已有胜诉判决
2023年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同洲电子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2023年2月7日、27日,继续提交立案二次,后续将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2021年7月8日晚,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同洲电子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科林环保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2月12日晚,科林环保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具体详见公告):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2年8月25日之间买入科林环保股票,并且在2022年8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奥联电子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2023年2月23日,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12月9日到2023年2月21日之间买入奥联电子股票,并在2023年2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大连中院立案,前期已有胜诉获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获赔到位。2023年2月上旬和下旬,许峰律师代理的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大连中院正式立案,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
2020年6月24日,獐子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獐子岛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2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摩登大道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广州中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摩登大道投资者索赔案已于2023年2月17日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2月22日,继续提交一批立案。
2021年1月18日晚,摩登大道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摩登大道等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12日2020年1月10日之间买入摩登大道股票,并且在2020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天宝食品将于2月28日开庭,前期已有胜诉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天宝食品投资者索赔案已于2月22日开庭结束,另有案件2月28日开庭。
2020年6月5日,天宝食品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天宝食品董事长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天宝食品的主要违法事实为: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判决,在2016年8月29日到2018年12月26日之间买入天宝食品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4月1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海宜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2023年4月1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海宜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2023年1月16日晚,新海宜公告,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64,951,056.26元。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至2019年连续4年财务指标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经查明,新海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3月20日到2021年7月13日之间买入新海宜股票,并在2021年7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中旬,许峰律师代理的美尚生态投资者索赔案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
2023年2月中旬,许峰律师代理的美尚生态投资者索赔案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
2021年12月23日晚,美尚生态公告,因公司及控股股东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迎燕立案。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5月27日到2021年5月1日之间买入美尚生态股票,并在2021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中旬,许峰律师代理的宜华生活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汕头中院提交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宜华生活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汕头中院提交立案。2023年2月中旬,再提交一次。
2022年8月1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宜华生活投资者索赔案已在汕头中院开庭审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该案目前采取的是示范判决机制。
2021年11月3日,宜华生活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宜华生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二、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宜华生活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中旬,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案再获绍兴中院立案
2023年2月中旬,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绍兴中院正式立案。
2023年3月14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案将在绍兴中院开庭。近期将继续向绍兴中院提交立案。
2022年9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部分被告目前已上诉。
2021年4月21日晚,亚太药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亚太药业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及可转债,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