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5 10:35
财务造假是证券虚假陈述的重要种类。《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构成投资者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十几年来一直从事投资者索赔法律事务,建议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当遭遇证券欺诈的时候积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