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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法院如何认定?

2023-09-01 16:41



恋爱中的男女,出于维护、增进情感以及订婚等原因,一方会向另一方赠与财物。赠与财物的法律性质无非有二,一为普通赠与,一为彩礼或附条件的赠与。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规则,普通赠与与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无关,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而彩礼或附条件的赠与则与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有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发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所赠财物法律属性的情况,此时法院将如何认定?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回答这个实务问题。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男)和王某(女)于2014年相识于婚介网站并迅速确认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购买机票等方式多次向王某给付钱款,除了2015年5月14日张某一次性向王某给付100万元之外,其余转账金额一般都是几万元或几千元。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5月14日给付100万之前,双方在聊天过程中谈论了结婚领证及买房事宜,王某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结婚,但是也没有拒绝。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份分手。张某认为100万是彩礼,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退还100万彩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通常情况下会在订婚仪式或类似仪式完成后给付,通常为一次性给付而非日常化的多次给付,结合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一般彩礼金额(一般为几万至几十万之前)、张某给付的频率及双方未举办任何仪式、双方父母未见面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张某的给付不属于彩礼,而是普通赠与,由于赠与已经完成且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于是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100万元的性质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具体关系、该笔转账的具体情况以及习俗综合认定。第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可以认定双方都有通过这份关系找到婚姻伴侣的目的,且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开始谈论结婚领证和买房事宜。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当时的具体关系已经进入到谈婚论嫁阶段。第二,100万元的转账与其他几笔金额为几千几万元的转账相比,具有明显的大额性,根据生活常理,这种大额的赠与一般都有特殊原因,本案中结合双方已经开始谈婚论嫁的具体情况,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更合理。第三,结婚给付彩礼,源于旧俗,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习俗也在发生变化。作为一种习俗,对于彩礼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具体彩礼的多少,丰俭由人,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没有定数,不能以金额是否符合当地一般彩礼金额范围为理由来判定是否为彩礼。本案中,双方在聊天中也有提及彩礼,说明二人早于给付100万元之前已有结婚的打算,2015年5月14日进行了转款,故该笔款项的转款时间与上述买房、领证的对话相互印证,该笔100万元转款的性质应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综上,本案中张某转给王某的100万元应属于彩礼,由于张某和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彩礼应予以返还,故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全部彩礼。

实务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彩礼的认定问题,彩礼是婚约一方根据习俗向另一方赠送的订婚财物,具有婚约性、习俗性的特点。婚约性要求男女双方已经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为了订婚或者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习俗性要求当地有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种习俗一般不需要特别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因为绝大部分地区都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彩礼:1、是否有明确意思表示表明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或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2、双方是否已经开始谈婚论嫁。3、所给付的财物与其他给付相比是否有明显的特异性。在有明确意思表示为彩礼的情况下,认定彩礼比较简单,就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确认即可。比较复杂的是像本案中的情况,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给付王某的100万是彩礼,这时候就要看间接证据,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开始谈婚论嫁,且该等给付与其他为了维持或促进情感关系的给付在金额、给付方式等方面有明显的特异性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最终会认定为该等给付是彩礼或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从而适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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